第75545003号“亚朵时光”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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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5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钱鲍丰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至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钱鲍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545003号“亚朵时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亚朵时光”指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录像带剪辑;摄影;培训;音乐视频制作;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婚纱摄影;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853189号“亚朵”商标、第32989475号“亚朵旅行”商标、第34424662号“亚朵汗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会议;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提供娱乐设施;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亚朵”,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娱乐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特点等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商号权及著作权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45003号“亚朵时光”商标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娱乐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