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13679号“T&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7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34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顶峰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世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国诚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顶峰卫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国诚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813679号“T&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T”指定使用在第20类“镜子(玻璃镜);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855520号“T&T”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淋浴器;地漏”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但其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前,异议人已在类似商品上在先宣传使用“T&T”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13679号“T&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