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420023号“F466”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3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鲍晨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知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凯米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鲍晨亮对被异议人杭州凯米尔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20023号“F466”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466”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张贴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167520号“F426 BETTER LATER THAN NEVER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近似,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20023号“F466”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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