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37555号“清太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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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中区睿章贸易经营部
异议人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中区睿章贸易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3237555号“清太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清太极”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冰淇淋”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89675号“太极宝贝”商标、第32638665号“太极曲美”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调味品;糖;甜食;米;酱油;冰淇淋;食盐;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太极”,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37555号“清太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