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63785号“XY LEAC”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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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7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中核北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付平
异议人北京中核北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付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63785号“XY LEA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Y LEAC”指定使用于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建筑用厚木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285529号、第15285604号“LEAC”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2类“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油漆”、第19类“建筑灰浆;防火水泥涂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筑路或铺路材料;防火水泥涂层;涂层(建筑材料);修路用黏合材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了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3785号“XY LEAC”商标在“筑路或铺路材料;防火水泥涂层;涂层(建筑材料);修路用黏合材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