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12451号“DTCPO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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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2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马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文金
异议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文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12451号“DTCP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TCPOR”指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金属合页”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4891号、第27547254号“DTC”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家用金属滑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DTC”,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12451号“DTCPO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