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64811号“麻辣王子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0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凃浩相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麻辣王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凃浩相对被异议人湖南麻辣王子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364811号“麻辣王子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麻辣王子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糕点;方便米饭”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195070号“辣条王子”、第45007465号“辣条王子LATIAOWANGZI”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糖;甜食”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64811号“麻辣王子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