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13791号“TILLROLAN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1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杭州智在其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智在其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313791号“TILLROLAN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LLROLAND”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内衣;服装;裤子;围巾;裙子;上衣;童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61403号、第17273091号“TIMBERLAN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13791号“TILLROLAN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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