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10235号“ALEXANDRE CHRISTI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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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6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万星企业(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泽武
异议人万星企业(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泽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710235号“ALEXANDRE CHRIST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EXANDRE CHRISTI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洗面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872462号、第3198037号“ALEXANDRE CHRISTI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第14类“钟;手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10235号“ALEXANDRE CHRISTI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