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98728号“李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4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7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西李渡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绵竹李杜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西李渡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绵竹李杜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98728号“李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李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汽车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487号“李渡及图”、第3589275号“李渡”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果酒(含酒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及方式上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34139号、第72594602号“李渡”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船只出租;自行车出租”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根据异议人提供证据并经查,“李杜”为我国烈士姓名,被异议商标与该烈士姓名文字完全相同,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98728号“李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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