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414849号“GFF”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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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8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吉安弗兰可发莱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斯卡陀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吉安弗兰可发莱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斯卡陀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65414849号“GF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FF”指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袜”等商品上。本案中,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其“FERRE”“GFFERRE”“GIANFRANCO FERRE”系列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GFFERRE”商标文字相近。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相关类别上反复多次申请注册与异议人上述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的“FERRECI”“GFF GFFFERRE”“FERRECC”等商标。同时经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或受让的“SONGZIO”“DSQUARED”“FRANCISCO VAN BENTHUM”“TILLMANN LAVTERBACH”等商标亦与他人已在先实际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上述情形难谓巧合,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企业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理应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14849号“GFF”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