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87708号“欧凯诺OU KAI NU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8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洪其森
  异议人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洪其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487708号“欧凯诺OU KAI NU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凯诺OU KAI NU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1类“水冷却装置;干燥设备;热气装置;自动浇水装置;地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47286号“欧神诺”、第19590573号“欧神诺在线 瓷砖空间整体解决方案 OCEANO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水管龙头;自动浇水装置;蒸气浴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瓷砖”商品上的“欧神诺OCEANO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如核准其注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易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87708号“欧凯诺OU KAI NU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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