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951864号“FRIC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4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泰科消防及安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富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泰科消防及安全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富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951864号“FRIC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RIC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气体净化装置;多功能电锅;风扇(空气调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127467号“FRICK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便携式取暖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51864号“FRIC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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