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19957号“青青花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沭阳县晟翰花卉经营部
  异议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沭阳县晟翰花卉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319957号“青青花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青青花廊”指定使用于第31类“园艺用种子;蔬菜种子”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911812号、第49953771号“青花郎”、第58048118号“顺品郎”、第57585751号“郎酒庄园”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纸浆;酒精”、第5类“医用矿泉水;温泉水”、第31类“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酒;白酒”商品上的“郎”、“红花郎HONG HUA LANG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19957号“青青花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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