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79049号“欢朋心连心”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1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希尔顿全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昌言
  委托代理人:北京玖零柒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希尔顿全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昌言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79049号“欢朋心连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欢朋心连心”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照明设备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16234A号“HAMPTON BY HILTON”、在先注册第776411号“HAMPTON INN”、第9022201号“STAY CONNECTED A HAMPTON”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42类“旅馆住宿预订服务;餐馆;酒吧”、第43类“饭店服务”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675977号“欢朋”、第17667090号“希尔顿欢朋酒店 HAMPTON BY HILTO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临时住宿处出租;预订临时住所;饭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餐厅;备办宴席;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食宿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欢朋”,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1675977号“欢朋”、第G963239A号“HAMPTON BY HILTON及图”、第17667090号“希尔顿欢朋酒店 HAMPTON BY HILTON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79049号“欢朋心连心”商标在“餐厅;备办宴席;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食宿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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