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03620号“DULUT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51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8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市德卢斯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市德卢斯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03620号“DULUT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DULUTH”,指定使用于第21类“除尘刷;管道刷;清洗用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683976号“多乐士DULU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刷子;长柄柏油刷;制刷原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部分“DULUX”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03620号“DULUT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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