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15359号“天窖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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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8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燕婷
异议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燕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715359号“天窖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窖臻”指定使用于第33类“威士忌;米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67242827号“大窑嘉宾”商标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且该无效宣告决定已生效,故该商标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520193号“大窖荔志”、第72516350号“大窖橘诺”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苹果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大窑”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15359号“天窖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