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79874号“XDIB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7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碲铂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宗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鑫龙
  异议人广州碲铂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鑫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79874号“XDIB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DIBO”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06283号“DIBO”、第23685718号“DIBO ORIGINAL”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设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DIB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79874号“XDIB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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