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79859号“豫东帝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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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7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杨永红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帝喾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杨永红对被异议人河南帝喾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79859号“豫东帝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豫东帝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张贴广告;市场营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261295号“帝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香肠;腌制蔬菜;鱼制食品;食用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及方式上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065615号“帝喾高辛”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显著部分均为“帝喾”,若两者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误以为二者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79859号“豫东帝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