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63612号“PLANEAI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7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8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艾维尔爱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先风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隆天云科创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艾维尔爱尔公司对被异议人先风品牌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第72463612号“PLANEAI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LANEAIR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并提供了如下证据:品牌销售页面、品牌介绍及翻译等。以上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PLANEAIRE”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对其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63612号“PLANEAI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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