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07567号“皂小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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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小爱(苏州)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新小爱(苏州)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07567号“皂小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皂小爱”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007032号“小爱”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320919号“小爱OS”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07567号“皂小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