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53024号“飞讯客FEIXUNK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5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8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刁伟标
  异议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刁伟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53024号“飞讯客FEIXUN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飞讯客FEIXUNK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提供就业咨询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会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259106号“讯飞”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提供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582779号“讯飞爱学”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空间出租;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会计服务”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科大讯飞IFLYTEK”等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区别较大,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53024号“飞讯客FEIXUNK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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