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58646号“MORGAN TECNICA 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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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0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摩根技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连淼
异议人摩根技术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张连淼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558646号“MORGAN TECNICA 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RGAN TECNICA M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行李箱;伞”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87066号“MORGAN TECNICA 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用于摊铺织物、天然和人造皮革、技术纺织品和无纺织物垛的台子;贴标机”、第9类“裁剪车间生产计划软件;裁剪车间生产数据分析软件;喷墨绘图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在先进行国际注册“MORGAN TECNICA M及图”商标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且在商业活动中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该商标。该商标中所包含图形具有较强独创性,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推断异议人就该图形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且被异议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上述美术作品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被异议人亦未说明其设计具有合理来源。综上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58646号“MORGAN TECNICA 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