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66985号“冈冈制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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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4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冈本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峰健康(厦门)供应链有限公司
异议人冈本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青峰健康(厦门)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66985号“冈冈制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冈冈制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补药;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兽医用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73832号、第74306765号“冈本”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阴道润滑剂;空气净化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标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冈本OKAMOTO”“冈本”商标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66985号“冈冈制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