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9447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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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4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足球总联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粤之纺纺织有限公司
异议人足球总联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粤之纺纺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39447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布;纺织品制壁挂;浴巾;床上用毯;家具遮盖物”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提供了国作登字-2022-F-10242039号作品登记证书、网络报道、异议人在美国等地的商标档案信息及中文翻译等证据材料。上述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于2014年完成《NYC标识》美术作品设计并于同年公开发表,可以认定异议人享有该标识的著作权。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商业过程、赛事活动中大量宣传和使用该标识,使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别细微,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申请注册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近似的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9447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