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38065号“勃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勃肯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南昌市婧麒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勃肯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昌市婧麒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38065号“勃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勃肯”指定使用在第40类“纺织品精加工;材料处理信息;金属处理;榨水果;服装制作;染鞋;净化有害材料;空气净化;芳香疗法用混合香精油的定制生产;布料剪裁”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124494号“勃肯”商标、第72422756号“勃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拖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及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38065号“勃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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