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67294号“UVVVCIUV”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7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佩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串天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佩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串天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67294号“UVVVCIU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VVVCIUV”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口红;化妆笔;香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643981号“UNVY CLUB”、第21641850号“UNNY CLUB”、第20616792号“UNNY COLOR”、第20100294号“UNNY COLOB”、第22643891号“UNVY”、第16725659号“UNNY”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洗澡用化妆品”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67294号“UVVVCIUV”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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