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61273号“科琳KELI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6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5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科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科琳瓷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潮州市融之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勒公司、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科琳瓷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661273号“科琳KEL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琳KELIN”指定使用于第11类“坐便器;小便池(卫生设施)”等商品上。   异议人科勒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6685号“科勒”、第28197586号“科勒 KOHLER”、第5212916号“KOHLER”、第6781069号“KEL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加热装置;蒸汽发生设备”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KELE”、“KOHLER”、“科勒”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利益的后果。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3038号、第1421551号“科林KELI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废物处理装置;过滤机”、第11类“热气装置;暖气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除尘器”商品上的“科林KELIN”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61273号“科琳KELI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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