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150857号“真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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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5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宁东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广西真龙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真龙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150857号“真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真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液;洗衣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4032号“真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成套化妆用具;牙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但是,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卷烟”商品上的“真龙”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150857号“真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