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32368号“馋小嘴CHANXIAOZU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4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8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邓永胜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邓永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2032368号“馋小嘴CHANXIAOZU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馋小嘴CHANXIAOZU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制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02575号、第33033449号“馋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第29类“豆奶;奶粉;牛奶制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32368号“馋小嘴CHANXIAOZU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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