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76379号“东方澜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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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市兰至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元寇(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兰至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元寇(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76379号“东方澜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方澜至”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缝合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017901号“兰至”、第60181126号“东方澜即”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缝合材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76379号“东方澜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