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42281号“晋韵丰谷”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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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4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韩永胜
委托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晋中市太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韩永胜对被异议人晋中市太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42281号“晋韵丰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晋韵丰谷”,指定使用于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24849号“晋韵”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的“科研项目研究;地质研究”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技术研究;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和更新;网络服务器出租;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手机软件设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但被异议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42281号“晋韵丰谷”商标在“技术研究;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和更新;网络服务器出租;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手机软件设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