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83363号“西旗盛源”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5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5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新巴尔虎右旗草原行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巴尔虎右旗盛源畜牧业专业合作社
异议人新巴尔虎右旗草原行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新巴尔虎右旗盛源畜牧业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83363号“西旗盛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旗盛源”指定使用于第43类“临时住宿处出租;提供休息室服务;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27487号“西旗及图”、第30901214号“西旗野牧羊”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临时住宿处出租;提供休息室服务;活动房屋出租;可移动建筑物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收容服务;外卖餐厅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含有“西旗”二字,虽然被异议商标还含有其他文字,但整体并未使其产生明显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83363号“西旗盛源”商标在“临时住宿处出租;提供休息室服务;活动房屋出租;可移动建筑物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收容服务;外卖餐厅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