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5075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1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蓝图印象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蓝图印象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45075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6类“花边饰品;衣服装饰品;纽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99955号、第709042号“STONE ISLAND及图”、在先注册的第6280735号“STONE ISLAN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T恤衫;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5075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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