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944478号“星野揽胜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46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二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944478号“星野揽胜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野揽胜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运载工具用轮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33430号“揽胜”、第70021号“RANGE ROV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陆地、空中、水上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通过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RANGE ROVER”和“揽胜”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且其注册并使用在“汽车和汽车零件”商品上的“RANGE ROVER”商标已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对应的中文商标“揽胜”,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翻译和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44478号“星野揽胜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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