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55504号“辛选棉密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2 2025-01-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04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广州辛选投资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广东棉密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玉仁
  异议人广州辛选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棉密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玉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755504号“辛选棉密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辛选棉密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女用内衣;针织内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748562号、第33496961号“棉密码M.PASSWO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钱包(钱夹)”等、第25类“睡眠用眼罩”。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工艺、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653280号“辛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无明显变化,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55504号“辛选棉密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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