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16814号“优美盛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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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69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传艺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传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316814号“优美盛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美盛品”指定使用在第1类“土壤调节制剂;肥料;化学肥料;植物生长调节物质;土壤用肥料;有机肥料;植物用营养制剂;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混合肥;防微生物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28482号“美盛”、第8555269号“新美盛”、第5248679号“美盛MOSAIC及图”、第16209625号“美盛晶体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肥料;盐类(肥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主要识别部分“美盛”,未形成明显区别,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16814号“优美盛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