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47681号“帮百联”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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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6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捷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捷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47681号“帮百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帮百联”指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第36类“保险经纪”、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第43类“养老院”、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35类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98496号“百联”、第5718761号“百联集团BAILIAN GROUP及图”、第16818808号“百联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人员招收;会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940328号“百联健康家”、第28935932号“百联健康岛”、第28956520号“百联健康驿站”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百联”,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47681号“帮百联”商标在“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