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04258号“JOVIT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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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7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潮州市海偌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潮州市海偌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504258号“JOVIT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VITO”指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地漏;水冲洗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578415号、第29063883号“JOVI”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自动浇水装置;抽水马桶;沐浴用设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04258号“JOVIT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