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92454A号“东方中铃”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6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3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浙江建鹰机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中铃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建鹰机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中铃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992454A号“东方中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方中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小型客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摩托车引擎;架空运输设备;运载工具用轮胎;轮椅;推车”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东方中铃”或与之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92454A号“东方中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