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227810号“不锈钢半球型电饭锅Q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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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0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玉棚
异议人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黄玉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227810号“不锈钢半球型电饭锅Q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不锈钢半球型电饭锅Q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消毒碗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52418号“半球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煤油炉;小型取暖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629007号“半球及图”商标、第3483344号“半球PESKO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污物净化设备;消毒碗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半球”,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27810号“不锈钢半球型电饭锅Q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