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95477号“七鲜村QIXIANCU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3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2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倪克英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倪克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095477号“七鲜村QIXIANC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七鲜村QIXIANCUN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55048号“七鲜”、第48986090号“七鲜2”、第63249265号“七鲜E卡”、第62136487号“七鲜健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提供营销报告;广告宣传;市场分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七鲜”,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95477号“七鲜村QIXIANCU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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