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88130号“OAKELL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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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6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欧科蕾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桦欣商旅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科蕾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桦欣商旅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588130号“OAKELL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AKELLY”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第74791402号“OAKLEY”商标申请日期为2023年10月26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2023年10月16日,故其未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656072号“OAKLEY”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人员招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眼镜”商品上的“OAKLEY”商标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88130号“OAKELL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