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36750号“阿黎佧ALIK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9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青岛自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韩均岩
  异议人青岛自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韩均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36750号“阿黎佧ALIK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黎佧ALIKA”指定使用在第14类“手镯(首饰);胸针(首饰)”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二条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36750号“阿黎佧ALIK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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