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43238号“帝奢威格 LUXURY VOGUE”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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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14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康泰纳仕出版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巴洛奇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泰纳仕出版简化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巴洛奇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243238号“帝奢威格 LUXURY VOGU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帝奢威格 LUXURY VOGUE”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614998号、第31061376号、第15439837号、第8762928号、第8379873号、第7326436号及第1963135号“VOGU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寻找赞助;广告传播;计算机档案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商业橱窗布置;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的外文部分“LUXURY VOGUE”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VOGUE”文字,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43238号“帝奢威格 LUXURY VOGUE”商标在“广告;商业橱窗布置;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