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45369号“金运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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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百德酒业(广东)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百德酒业(广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45369号“金运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金运征”,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米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4895号、第40355247号“金运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葡萄酒;苹果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45369号“金运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