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66063号“耐格朗NAIGELA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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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7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法国罗格朗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贾改芹
异议人法国罗格朗公司对被异议人贾改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466063号“耐格朗NAIGEL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耐格朗NAIGELANG”,指定使用于第9类“断路器开关;电池;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00522号“罗格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气控制;遥控;信号;呼叫;监视;远距离监视;出入口检查;探测;报警仪器和用具;电话;通讯;互通;对讲;信息;电脑无线电;光学;摄影;电影;视频;广播;电视;量、教学仪器和用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构成及外观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微型开关;遥控开关;双控开关;转换开关;开关”商品上的“罗格朗”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66063号“耐格朗NAIGELA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