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21510号“宁果百岁元”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0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8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百岁源饮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百岁源饮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21510号“宁果百岁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宁果百岁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植物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97419号、第17928332号、第3407468号“百岁山”、第13960168号“景田百岁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矿泉水”商品上的“百岁山”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21510号“宁果百岁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