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18105号“HOWB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泾河新城金春百货店
  异议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泾河新城金春百货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18105号“HOWB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OWB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服装;成品衣;裤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736328号“HOKA及图”商标,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69365815号“HOKA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袜;手套(服装);游泳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设计构思、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异议人提供的国作登字-2020-F-01029382号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表明,异议人“HOKA”美术作品首次发表日期为2015年5月14日,异议人对该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美术作品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异议人该美术作品作为商标已在商业活动中实际宣传和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人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因此,被异议人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侵害。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及其经营者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商标,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且被异议人对其上述行为及商标创意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18105号“HOWB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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