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57600号“TITYARAV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3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41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蒂蒂拉维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明珠
  异议人蒂蒂拉维对被异议人刘明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57600号“TITYARAV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TYARAVY”指定使用于第14类“首饰盒;人造珠宝”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享有优先权日期的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785503号“TITYARAVY”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首饰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57600号“TITYARAV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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